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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大型区域贸易协定

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出现可能会使贸易环境复杂化,因为重叠贸易协定的“面碗”会越来越大。本专栏认为,当多种优惠关税方案可用时,出口商'计划的选择取决于产品的覆盖范围、关税减免的程度,以及是否容易遵守产地来源规则。在设计大型区域贸易协定以鼓励利用这些协定时,都应考虑到这些方面。

一些涉及大量国家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大型区域贸易协定)正在谈判中。《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涉及美国、日本等12个亚太国家,于2015年10月结束谈判,各方于2016年2月签署。尽管这一巨型区域贸易协定后来被美国新任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砍掉,但它可能仍然存在于剩下的11个国家中。另外两个大型区域贸易协定——涉及16个东亚国家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美国和欧盟之间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也在谈判中。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是双边的,涉及两个国家。然而,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包括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正在增加。

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出现可能会使贸易环境复杂化,因为一些国家可能被重叠的区域贸易协定覆盖。例如,TPP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重叠,后者涉及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它还与日本-墨西哥区域贸易协定重叠。在RCEP成员国中,已经存在了几个区域贸易协定,特别是所谓的东盟加一区域贸易协定(即东盟每个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印度和澳大利亚-新西兰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一旦重叠的区域贸易协定生效,企业在与成员国进行贸易时将面临多个区域贸易协定计划。例如,如果TPP生效(即使是在11个国家之间),日本的出口商在与墨西哥进行贸易时,将能够从TPP、日本-墨西哥区域贸易协定和最惠国(MFN)计划(即不使用优惠计划)中选择关税方案。

当有多个区域贸易协定方案可供选择时,出口商如何选择其关税方案?许多研究者,包括Cadot等人(2006)、Francois等人(2006)、Manchin(2006)、Bureau等人(2007)和Hakobyan(2015),考虑了出口商面临最惠国和区域贸易协定关税方案的情况,并实证调查了影响企业在这两种关税方案之间选择的因素。他们发现,优惠幅度越大(定义为最惠国和区域贸易协定关税税率之间的差距),原产地规则的限制越少,使用区域贸易协定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研究虽然有用,但没有考虑多个和重叠的RTAs的情况。我们探讨了在出口商研究中除了最惠国待遇方案外还有多个区域贸易协定方案时关税方案的选择(Hayakawa等人,2017年)。

具体来说,我们研究了存在一个双边RTA和一个多边RTA(即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RTA)的情况。这两个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一个关键区别是,在多边区域贸易协定中,在满足RoO要求时,允许多个国家之间的累积。原产地标准的累积规定使区域贸易协定用户能够累积来自成员国的中间体的价值,以确定要出口的产品的原产状态。因此,出口商不太可能被要求为遵守RoO而调整采购来源。然而,多个国家之间的累积要求出口商收集更多的文件(即更高的文件成本),因为他们需要证明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投入是在这些国家生产和从这些国家进口的。因此,与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相比,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在采购要求方面费用较低,但在文件编制方面费用较高。

考虑到这种权衡,从理论上可以证明,生产率高、中、低范围的出口商分别选择多边RTA、双边RTA和最惠国待遇。支持这种分类的证据之一是2014年从日本进口的泰国产品。根据泰国海关的数据,在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AJCEP)下,交易级贸易价值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39.1万泰铢(THB)和3.3万泰铢,在日本-泰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TEPA)下,分别为21万泰铢和1.6万泰铢,在最惠国协定下,分别为6.1万泰铢和3000泰铢。由于交易级贸易价值很可能与出口商生产率正相关,不同关税方案的贸易价值顺序与出口商生产率顺序一致,如前所述。

此外,当RTA优惠率降低或其他RTA优惠率增加时,RTA计划的产品级利用率就会增加。区域贸易协定的利用率被定义为利用区域贸易协定计划的贸易在符合区域贸易协定下优惠税率的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我们将这些与自身优惠税率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优惠税率相关的效应分别称为“自身效应”和“交叉效应”。图1总结了这些影响。2012-2015年日本从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进口可以证实这些效应的存在。日本不仅与这些国家都缔结了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而且与整个东盟缔结了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当存在多个区域贸易协定时,涉及日本的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为研究关税方案选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我们使用日本不同关税方案的进口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发现,关税税率对RTA利用率的自身(负面)和交叉(正面)效应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证据。

图1自身效应和交叉效应

这些结果表明,当有多个RTA计划可用时,其中一个RTA计划的利用率不仅受到其自身关税税率的影响,还受到其他RTA税率的影响。因此,政策制定者在旨在促进使用审议中的区域贸易协定时,应考虑到其他重叠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税削减/取消时间表。例如,现有区域贸易协定的利用率可能会受到新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我们的研究结果为政策制定者制定大型区域贸易协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我们发现,区域贸易安排计划的使用率取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质量,包括关税减免产品的覆盖范围、关税减免的程度,以及遵守原产地标准的容易程度。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应设计成最好的质量,以便出口商选择利用它们而不考虑其他重叠的区域贸易协定,从而避免“意大利面碗”(或“面条碗”)效应。

编者注:本专栏所基于的主要研究发表于讨论文件日本经济贸易工业研究所(RIETI)的研究员。

参考文献

Bureau, J C, R Chakir和J Gallezot(2007),“农业食品部门对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的利用”。农业经济学杂志今年58岁,175 - 198。

Cadot, O, C Carrere, J De Melo和B Tumurchudur(2006),“欧盟和美国优惠贸易安排中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评估”。Word Trade Review5, 199 - 224。

弗朗索瓦,J, B Hoekman和M Manchin(2006),“优惠侵蚀与多边贸易自由化”。世界银行经济评论20岁,197 - 216。

Hakobyan, S(2015),“贸易优惠计划利用不足的原因:美国普遍优惠制。”加拿大经济学杂志48岁,408 - 436。

Hayakawa, K, S Urata和T Yoshimi(2017),”多种优惠关税方案之间的选择:来自日本进口的证据讨论论文17-E-002,经济、贸易和工业研究所(RIETI)。

Manchin, M(2006),“欧盟从非加太国家进口的优惠利用和关税减免。”世界经济29日,1243 - 1266。

1680年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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