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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家合作和监管套利
大型跨国银行集团主导着全球银行业格局。这一栏显示,监管合作可能导致这些全球银行集团的监管套利,将风险活动转移到合作不涉及的第三国子公司。研究结果表明,监督合作协议可能对第三国产生负面的外部性,破坏其总体效力,并指出需要“在合作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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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跨国银行集团主导着全球银行业格局。这一栏显示,监管合作可能导致这些全球银行集团的监管套利,将风险活动转移到合作不涉及的第三国子公司。研究结果表明,监督合作协议可能对第三国产生负面的外部性,破坏其总体效力,并指出需要“在合作中合作”。
大型跨国银行集团主导着全球银行业的格局(Claessens和van Horen 2014)。各国监管体系的差异和不完善的监管合作,为这些银行集团提供了承担更高风险的机会,而不是只服从于一个非常严格的监管机构。近年来,政策制定者已加大努力,改善各国(最突出的是欧洲银行业联盟)之间的监管协调。然而,这些协议主要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的,但不一定是一个集团合作的所有国家。这一事实带来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我们发现了全球银行集团在应对跨境监管合作时转移风险的证据(Beck等人,2022b)。然而,我们也发现,具体的监管政策可以减轻这种风险转移的影响。
经验证据表明,银行会根据监管框架的变化调整其行为(Barth et al. 2004, Laeven and Levine 2009),并将风险转移到监管不那么严格的业务线或国家(Ongena et al. 2013, Buch et al. 2016)。银行也可能在监管架构变化后改变其行为(Gopalan等人,2021年,Eber和Minoiu, 2016年)。
理论表明,国际监管架构,包括国家监管者之间的合作,也会影响银行的行为。Calzolari和Loranth(2009)表明,监管职责的分配会影响银行在母国以外扩张的动机,以及这种扩张的组织形式。Calzolari等人(2016,2019)发现,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增加了对银行的监管监控,这反过来为银行关闭其海外业务或将组织结构从子公司改为分行提供了激励。
我们在这些理论洞察的基础上,利用副业级和贷款级数据,测试了更紧密的跨境合作对银行行为(包括其冒险行为)的影响。
我们使用Beck等人(2022a)手工收集的监管合作协议数据。该数据集载有1995年至2013年国家对一级合作(但这种合作可能源自多边协定)的资料。平均而言,一个银行集团拥有10家子公司,分布在平均9个国家。
我们的分析基于113家银行集团在90个东道国和40个母国的663家子公司。最常见的情况是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其母公司来自发达国家(54%,采用IMF的国家分类),其次是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来自发展中国家(31%),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来自发展中国家(14%)。
我们的主要分析是在副司一级进行的。图1描述了在与母国(第一次)开展合作前后子公司的贷款情况。合作开始于时间= 0到时间= 1之间,如图中阴影部分所示。我们可以看到,在合作之后,受影响的子公司的贷款增长有所放缓。这与合作限制监管套利和使风险更难隐藏(对本国监管机构)相一致,从而减少分配给外国子公司的风险。
图1贷款和母子监督合作
然而,我们不能将这一证据解释为因果关系,因为合作协议可能根据预期的银行行为而达成。因此,在我们的主要分析中,我们主要关注第三国效应,即银行集团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监管合作的变化如何影响第三方东道国。
具体地说,我们将子公司层面的不同结果变量与一个变量联系起来,该变量衡量子公司的银行集团在母公司与其他东道国监管机构(不包括位于子公司所在国的子公司)之间的合作中所占的范围,该变量由每个子公司的资产在银行集团的总外国资产中的份额加权。我们在回归模型中加入了其他辅助特征和一些固定效应。在我们最严格的规范中,由于银行集团的地理足迹不同,位于同一国家的两家子公司以及总部也设在同一国家的母公司对与母国签署合作协议的第三国的敞口也不同,因此识别将来自这一事实。
为了说明我们的方法,图2显示了苏格兰皇家银行(RBS)的示例苏格兰皇家银行在9个不同的国家设有子公司,其中8个是发展中国家。2008年,合作协议只涉及一家子公司(墨西哥子公司)。然而,在2009年,英国与三个国家(爱尔兰、波兰和罗马尼亚)签署了合作协议。因此,有合作协议覆盖的子公司的比例显著增加(9家子公司中有4家子公司现在有合作协议),问题来了,是否导致苏格兰皇家银行将风险转移到其余5家子公司没有合作协议。
图2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结构与监管合作
因此,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之间的监管合作可以导致银行集团内部的风险转移,与监管套利一致。这种风险转移可能会降低合作的效率,并可能使其整体无效。这些发现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之前的工作中(Beck et al. 2019, 2022a),我们发现,尽管监管合作使小型跨境银行集团更安全,但大型银行集团并非如此。那些在许多国家开展业务的公司,因此有更多的机会进行监管套利。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合作会在国家之间产生潜在的冲突。两国之间的合作可以将风险转移到第三国,从而使这些国家受益。因此,合作可能带来负面外部性。这一证据表明,成对国家(或一组国家)(相对)独立做出的实际合作决策可能导致低效的结果。这一事实指出了“合作中合作”的基本原理。
巴思,J R, G Caprio和R Levine(2004),“银行监管:什么是最好的?””,金融中介杂志13: 205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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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T, C席尔瓦-巴斯顿和W瓦格纳(2022b),”超国家合作和监管套利, CEPR讨论文件16978。
Buch, C, M Bussiere和L Goldberg(2016),”跨越国界的审慎政策:来自国际银行研究网络的证据, VoxEU.org, 12月9日。
Calzolari, G, J Colliard和G Loránth(2016),“单一监管机制与跨国银行, VoxEU.org, 7月30日。
Calzolari, G, J Colliard和G Loránth(2019),“跨国银行与超国家监管”,金融研究综述32: 2997 - 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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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简化的组织结构,只关注我们样本内的子公司和我们的分析相关。深灰色框表示两国之间存在合作,浅灰色框表示两国之间不存在合作。方框中的百分比表示英国与苏格兰皇家银行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资产加权合作指标,不包括子公司所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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