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xEU 竞争政策

大制造商的价格歧视:支持欧洲竞争法禁止价格歧视的论点

制造商对零售商的歧视是竞争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来说,欧盟允许数量折扣,但禁止歧视性折扣——这一政策与标准经济分析不符。标准经济分析认为,禁止价格歧视可以提高配置效率,通常还能提高总体福利。本专栏认为,这项研究——以及从中得出的建议——是基于过度限制性的假设。当存在非线性批发合同时,例如数量折扣,私人信息的存在可以以支持欧盟政策的方式逆转标准分析。

制造商的价格歧视是反垄断案件中反复出现的主题。例如,2015年2月,德克萨斯州博蒙特联邦地区法院讨论了美国主要高尔夫设备零售商Games People Play (GPP)对耐克的索赔。GPP声称,耐克向该零售商收取的Viktory Red熨斗价格明显高于其他零售商。耐克的定价做法可能损害了竞争,因此可能提高了最终消费者的价格。Games People Play公司诉耐克公司;案件1:14-CV-321).

制造商的价格歧视受美国《罗宾逊-帕特曼法案》(Robinson-Patman Act)和欧盟第102条(TFEU)的管辖。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制造商如果向不同的零售商收取不同的价格,就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法律。价格歧视对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剩余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可以追溯到Robinson(1933)。关于中间产品市场的价格歧视,传统经济学观点认为,“错误的”下游企业获得了折扣;也就是说,效率较低的零售商获得的批发价格低于效率较高的零售商。因此,禁止价格歧视提高了配置效率,通常也提高了整体福利(Katz 1987)。

数量折扣

对制造商价格歧视的早期调查认为,批发合同只规定了有关中间产品的单位价格。批发合同——例如大型制造商和大型零售连锁店之间签订的合同——通常更复杂,通常允许平均单价在总购买量中下降。这种数量(或“批量”)折扣通过减少双重加价问题(即制造商和零售商都收取高于各自边际成本的单位价格)来提高垂直链的效率,这反过来又降低了消费者的最终价格。因此,反垄断当局将数量折扣本身视为制造商的合理定价策略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这种观点只有在数量折扣不具有歧视性的情况下才会流行。早在1973年对欧洲制糖业的裁决中,欧盟委员会就裁定,“给予不取决于购买量的回扣……是一种不合理的歧视[…]”(委员会第73/109/EC号决定的序言II-E-1)。在这种法律行为的背景下,最近对经济文献的贡献分析了歧视性数量折扣的影响。主要发现是价格歧视加强了竞争差异(“水床效应”),从而提高了配置效率,并经常改善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剩余(Inderst和Shaffer 2009)。

信息不对称

在最近的一篇论文(Herweg和Müller 2014)中,我们提出了一个非线性批发合同的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的理论研究。我们表明,如果零售商拥有私人信息,先前的发现可能不可靠。

零售商通常比制造商更了解他们面临的需求和零售成本。如果是这样的话,制造商提供数量折扣还有一个进一步的理由:数量折扣使制造商可以根据效率来筛选零售商。具体来说,批量折扣对于处理大量货物的高效零售商比低效零售商更有吸引力。适当选择数量折扣,然后实现不同零售商类型的自我选择,从而使制造商能够区分高效零售商和低效零售商。通过筛选零售商,制造商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得更高的租金。然而,筛选要求制造商扭曲与低效率零售商的合同报价,以使这些合同对高效零售商具有足够的吸引力,这反过来又降低了福利。无论制造商是否向所有零售商提供相同的数量折扣,还是歧视性的数量折扣,这种机制都存在。然而,对零售商的筛选可以通过针对零售商的歧视性批发合同更有效地实现,这意味着在价格歧视下,筛选造成的扭曲比在统一定价下更为严重。这对效率低下的零售商造成了特别大的伤害,如果实行非针对性(即非歧视)的数量折扣,零售商的境况会更好。此外,我们还表明,允许价格歧视往往会降低制造商的销售总量,这反过来也会降低整体福利。 In light of our findings, we conclude that a reservation regarding price discrimination by big manufacturers may well be warranted even if wholesale contracts comprise bulk discounts

投资

禁止价格歧视不仅会在短期内影响福利和最终价格,而且可能会在长期内影响最终价格和提供的质量:禁止价格歧视可能会干扰投资激励。在只有固定单位批发价格的线性批发合同下,效率较低的企业在价格歧视下获得折扣。因此,允许价格歧视降低了零售商投资流程创新(降低零售成本)或增加需求广告的动机(DeGraba 1990)。在对歧视性数量折扣的分析中,我们得到了类似的发现:禁止价格歧视增强了下游企业的投资动机,这通常会改善整体福利。原因是制造商通过歧视性批发合同可以更有效地提取下游企业的租金。因此,在价格歧视的情况下,下游企业投资产生的租金,比在统一定价的情况下,更大一部分归于制造商。因此,如果允许价格歧视,首先进行投资的动机就会降低。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欧盟目前关于大型制造商价格歧视的法律实践——即允许数量折扣但禁止歧视性折扣——总体上对整个经济有益,特别是对小型零售商有利。这一观点也与最近的一篇工作论文(Herweg and Müller 2015)相一致。在该论文中,我们分析了只有当提供的批发关税允许进入者收回其固定进入成本时,高效进入者才会活跃于下游市场的情况。

参考文献

DeGraba, P(1990),“投入市场价格歧视与技术选择”,美国经济评论80(5),第1246-1253页。

Herweg, F和F Müller(2014),“投入市场的价格歧视:数量折扣和私人信息”,经济日报124(577),第776-804页。

Herweg, F和D Müller(2015),“中间产品市场的歧视性非线性定价,进入和福利”,mimo,拜罗伊特大学。

Inderst, R和G Shaffer(2009),“市场力量、价格歧视和中间产品市场的配置效率”,兰德经济学杂志40(4),第658-672页。

卡茨,M L(1987),“中等商品市场中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美国经济评论77(1),第154-167页。

鲁宾逊(1933),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

3884年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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