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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水平财政理论的谬误——再一次

有效的动态一般均衡分析的必要条件包括:(1)方程数等于未知数数;(2)状态变量的个数等于边界条件的个数;(3)如果(1)和(2)成立,则得到的解是有意义的。物价水平的财政理论在三个方面都不成立,无论是在ELB之外还是在ELB之下。根本的谬误在于混淆了国家的跨期预算约束和一个错误指定的政府债券定价均衡方程。这意味着过度决定的系统,除非(a)价格水平是灵活的,(b)利率是货币政策工具,(c)有一个非零的名义政府债券存量。因此,粘性价格水平或名义货币存量规则意味着不一致性。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就会出现不可接受的反常现象:价格水平为负;FTPL可以在货币不存在时为货币定价;FTPL的逻辑同样适用于任何家庭的跨期预算约束; when the bond pricing equation is specified correctly, there is no FTPL.
FTPL与货币与财政主导地位或积极与被动财政政策无关。
FTPL表明,政府债务从来都不是问题;价格水平会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通过意料之外的通货膨胀或金融抑制。如果财政当局采取行动,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铸币税的财政理论是正确的。以回报为主导和(或)不可赎回的央行货币的发行创造了财政空间,并确保货币-财政刺激联合起来总是能提振名义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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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Buiter, W(2017),“价格水平财政理论的谬误——再论”,《经济研究》第11941期。https://cepr.org/publications/dp1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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