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产品谈判的僵局:能被打破吗?

Gaëlle Balineau, Jaime de Melo2013年5月05

多哈回合在启动时被称为“发展中国家和环境保护回合”,因为它旨在通过减少或消除对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贸易、发展和环境创造三赢局面。到目前为止,随着部长级会议的临近,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在去年9月的一次会议上取得的唯一进展是,他们同意在2015年之前降低54种产品的关税(即54种HS六位数编码)。

为什么多边阵线的进展如此之少?

一种解释可能是战略行为(谈判是多维度框架中的议价筹码)。最近的证据(Balineau和de Melo 2011年和2013年)表明了其他三个因素:

  • 首先,识别环保产品存在固有的“技术”困难。

从广义上讲,环境产品可以分为两类:用于环境管理的产品或有利于环境的产品。目前的协调制度不适合帮助实施这种分类。对于用于环境管理的产品,问题是多种最终用途,这可以部分解决,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需要付出巨大的实施成本(Steenblik et al. 2005)。对于环保产品,问题是“相对主义”,因为什么是环境“友好”很难定义,需要完成包括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处置的生命周期评估。此外,大多数环保产品都有传统产品作为替代品,因此“类似产品”的燃点问题也必须得到解决。

  • 第二,各国对环境产品,特别是对它们的利益有不同的看法。

这导致他们提出了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不同方法,以及为“清单方法”的支持者提供清单上的不同产品。清单方法主要是由工业化国家提出的,而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请求-提供”方法à正如关贸总协定过去的做法或“综合方法”,即国家当局选择项目,从而解决清单方法提出的多重用途问题。1

  • 第三是重商主义行为。

一旦排除了单方面取得进展的可能性,通过研究那些选择清单办法的国家提出的意见,我们表明,各国的行为是典型的重商主义方式。在所有环保产品的保护比例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这对那些希望在下次部长级会议上取得突破的人来说是个坏兆头。

是否会单方面削减保护?

考虑到各国可能单方面减少保护的可能性,图1比较了澳大利亚、哥伦比亚、香港、挪威和新加坡从WTO 411种产品的“联合”清单(发达国家(加上菲律宾)提交的六份不同清单的结合)中选出的26种产品的核心清单按收入组别的关税削减情况,作为讨论制定可信的环境产品核心清单的“起点”。2数据显示,各收入组别的关税都在稳步下降,但环保产品的关税降幅没有更大。就所有收入群体而言,环保产品的平均保护程度低于其他产品(反映了对最终产品用户保护的反对,见Cadot等人,2005年)。此外,低收入群体对环境产品的保护程度仍然最高。但由于平均关税在10-15%之间,这对于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过请求-提供的方式进行双边易货来说,几乎不足以像关贸总协定早期那样获得回报(Baldwin 2010)。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在5%左右,因此他们参与谈判的预期收益将来自发展中国家降低关税。

图1.1996-2010年环境产品和贸易总额平均保护率的演变

资料来源:Balineau和de Melo, 2013年(图2)。

将关税最高的货物排除在提交清单之外

对提交清单的国家来说,商品的选择本来可以综合考虑总体效率和压力集团的狭隘利益来决定。如果商品的选择是基于效率的考虑,那么清单将包括一种(或两种)高关税商品和/或该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排除关税达到峰值的商品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种重商主义立场。

我们比较了环境产品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和关税峰值,以及提交了环境产品清单的国家和一组未提交清单的国家的所有产品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和关税峰值,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等提交的单个清单,以及最终结果的特征,即411种产品的“组合清单”(单个清单的联盟)。

首先考虑每个环境清单的选择过程;统计和计量经济学方法都使我们得出结论,正如在重商主义行为下所预期的那样,高收入国家不提议高度保护的商品。例如,加拿大对所有商品的平均有效适用关税(未加权)达到3.6%,而对提交的164种环境商品的平均有效适用关税为1.3%。欧盟、日本、韩国、台湾、美国和菲律宾的情况也类似。我们发现,平均保护程度与被列入高收入国家名单(尤其是日本、美国和欧盟名单)的概率呈负相关,但卡塔尔和沙特阿拉伯提交的名单则相反。在比较优势方面,提交国所提交的环境产品中,通常有相当大一部分具有多于一项的比较优势(菲律宾、新西兰、沙特阿拉伯和台湾不足10%,加拿大和卡塔尔约20%,日本和美国则高达45-50%;最后,欧盟占78%)。

这些个别提交模式的结合使得411种产品的“合并清单”具有值得研究的有趣特征,以理解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下谈判的僵局,特别是当我们比较提交国和一组不遵守清单方法的新兴国家(更重要的是,没有提交清单的国家)时。

事实上,进一步检查这份应作为世贸组织贸易和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继续讨论的起点的合并清单表明:

  • 提交国在环境商品清单中关税最高的商品所占比例低于在其各自的总商品清单中所占比例,而非提交国的情况往往相反(图2)。
  • 参与的高收入国家在他们构建的不参与的综合清单中选择的商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图3清楚地显示,因为所有不参与的国家都在45°线以下。
  • 中国和墨西哥本来可以参与其中,因为它们在商品中所占的份额很高,显示出的比较优势超过一种。
  • 由于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在45°线以下,这一模式支持了发展中国家经常听到的抱怨,即环境商品清单中的商品对它们没有什么出口兴趣。

图2.环保产品与贸易总额的关税峰值(2007年)

: Balineau and de Melo, 2013,表2。

图3.环境产品的比较优势与整体比较优势(2007年)

: Balineau and de Melo, 2013,图4。45°线以上(以下)的国家在环境产品中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所占比例大于(小于)在所有产品中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所占比例。比例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见Balineau and de Melo 2013,表2)。

没有安全阀的重商主义

谈判桌上的极少份额(环境产品的平均有效关税低于所有商品)和所有人都参与的束缚导致了当前多边谈判的僵局,而APEC成员同意将54种环境产品(都在WTO 411种产品的“综合清单”上)的关税降低到5%或更低。多哈谈判中观察到的重商主义做法在亚太经合组织宣言中也很明显,因为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占该清单所列产品的全球出口的70%。如果这一综合清单可以被解释为近似于一份环境商品的综合清单,那么,可能被期望参加提交清单的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比例比参加提交清单的国家要小,这证实了它们的看法,即清单办法最终将主要反映高收入国家的比较优势。最后,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产品的平均关税接近高收入国家的三倍,互惠贸易收益将来自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边削减。但是,总的来说,在环境方面一般具有比较优势的是发达国家。

这一结果更加令人遗憾,因为最近的研究表明,取消对环境产品的保护将有助于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通过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大样本检验,Schmid(2012)表明,当东道国关税较低时,项目更有可能具有技术转让成分,并估计环境产品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增加10%,项目中技术转让的可能性就会降低3个百分点。

参考文献

鲍德温,R(2010),”理解关贸总协定的胜利和WTO的困境,伦敦CEPR政策洞察49。

Balineau, G和J de Melo(2011),《多哈回合环境产品和服务谈判的僵局》,Ferdi工作文件28。

Balineau, G和J de Melo(2013),《消除环境产品贸易壁垒:评估》,世界贸易审查,即将到来。

卡多,O,J de Melo和M Olarreaga(2005),《游说与富国和穷国的保护结构》,《世界银行经济评论》18(3), 345 - 366。

Schmid, G(2012),“清洁发展机制中的技术转移:东道国特征的作用”,气候政策12(6), 722 - 740。

Steenblik, R (2005b),““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一些实际考虑”,经合组织贸易与环境工作文件,第2005/05号,经合组织出版社,doi: 10.1787/888676434604。


1事实上,成员们还考虑了其他变体,包括结合所有三种方法和多个清单的“混合”办法,以保留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市场准入。

2根据2011年3月17日澳大利亚在WTO会议室散发的文件;哥伦比亚;中国香港;挪威;和新加坡。

主题:国际贸易

标签:世贸组织环保产品

发展经济学家CERDI

高级研究员,FERDI;日内瓦大学名誉教授;经济政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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