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监管金融科技:Wirecard倒闭的教训

Giorgio Barba Navaretti, Giacomo Calzolari, Alberto Pozzolo2020年11月22日

德国金融科技组织Wirecard在其2018年年报中声称,自己是“一家支持客户和合作伙伴从所有销售渠道接受电子支付(以及)发行支付工具的全球科技集团”。报告还表示,“Wirecard的统一平台方法和无缝集成的增值服务,如数据分析、客户忠诚度计划和数字银行服务,支持Wirecard的客户和合作伙伴成功应对数字化的挑战。”根据ESMA(2019年),该公司“连接了200多个国际支付网络(银行、支付解决方案、银行卡网络),产生了来自各个行业的3.4万名客户,并以超过100种交易货币提供服务”。

图1信用卡付款

: Barba Navaretti等人(2020)。

Wirecard充当支付交易的收购方(大多数交易是在线的),一方面充当商家和他们的银行之间的中介,另一方面充当客户、他们的发卡机构和他们的银行之间的中介(图1)。该公司还提供了大量相关的技术服务。收购活动要么直接进行,要么通过获得许可的子公司进行,如德国的Wirecard Bank AG和英国的Wirecard Card UK,要么通过获得许可的第三方收购方进行,主要是在亚洲。技术服务主要由在线平台提供,据Wirecard称,这些平台在对复杂的支付交易网络实施有效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自基本不受监管的支付和风险管理活动的收入份额很大,占Wirecard 2018年总收入的四分之三。只有四分之一的收入来自收购和发行业务(这是受监管的)。事实证明,Wirecard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和利润,尤其是在亚洲,似乎是通过一个由Wirecard管理层间接控制的公司网络伪造的,这些公司伪造了文件和资金流(McCrum, 2020)——这主要来自英国《金融时报》2015年开始的一项彻底调查,以及毕马威(KPMG 2020)进行的审计。最终,可能会浮出水面的是,所谓的19亿欧元储备,按理说存在亚洲的托管账户中,其实是不存在的。

事后看来,很明显,Wirecard进行的活动类型是标准的例行支付服务,Wirecard的违约与其操作据称的技术复杂性无关。换句话说,破产并不是因为未被发现的问题或技术管理不善。更简单地说,Wirecard的金融科技地位创造了一个假定的复杂性的屏障,阻碍了监管者和金融家的注意力,并可能使国内当局不愿阻挠“国家冠军”的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自满情绪。

尽管与更经典的会计欺诈类似,但Wirecard的违约引发了许多人对金融科技公司缺乏充分监管的担忧。在很大程度上,当局无法发现一家知名公司的欺诈行为,是监管漏洞的结果。有人担心,这可能会为未来的违规行为留下空间。事实上,既没有对Wirecard的活动进行全面和综合的监督,也没有对其会计操作进行充分的审查。对会计和审计做法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但金融科技的监管真正缺失的是什么?

投资者和客户保护

我们在最近的一篇论文(Barba Navaretti et al. 2020)中指出,要理解不同当局如何在监管和监督金融科技公司方面进行合作,区分投资者和客户保护是很重要的。

投资者保护的目的是保证第三方提供的资金的使用者就其选择提供清晰、可靠和及时的信息。就金融中介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商而言,客户保护的目标是保证存款的价值,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实际上几乎是现金的完美替代品。

在Wirecard的案例中,投资者保护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金融家肯定会蒙受重大损失。相比之下,客户几乎没有受到违约的影响。然而,即使这一次没有发生,Wirecard的商业模式和监管留下了许多漏洞,这些漏洞可能会在不同的情况下给其客户带来严重的问题。如果Wirecard向商家、消费者和第三方收购方提供的不受监管的技术服务失败,这些将遭受重大损失。例如,不能进行或接受使用信用卡进行的支付会导致流动性问题,这可能转化为偿付能力问题,最终导致金融不稳定。因此,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至关重要。

监管金融科技活动的挑战

如今,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是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舒适区”,它们在如何为投资者和客户提供保护以及保障稳定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金融科技的出现不仅为企业家,也为有经验的监管者和监管者开辟了大部分未知领域(Barba Navaretti et al. 2018)。

一个关键的挑战是,已经出现了大量(和类型)不同的参与者,以及大量的出现。至少要确定参与金融创新过程的四种类型的经营者,并根据他们对金融创新的具体态度进行分类(Ehrentraud和Garcia 2020)。

“增强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执行一些基于关键技术的活动的运营商,通常是通过在价值链的不同垂直阶段执行的一些活动的“垂直拆分”。增强者通常依赖于新的和提高效率的技术,如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ML)。这就是Wirecard集团的许多技术子公司的情况。

“解捆商”是新的专业金融运营商,进入传统上由全能金融机构服务的特定领域。他们进行横向拆分,将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如支付和信贷服务)打包提供给最终用户,或者完全在内部或通过外包一些活动(如Satispay)。

“追赶者”指的是采用新技术“迎头赶上”的传统金融运营商,通常是通过收购金融科技初创企业。这种横向拆分的一个例子是摩根大通在2017年收购金融科技初创公司WePay。

“BigTech”是指在非金融市场运营平台的大公司,比如企业对消费者平台(比如亚马逊)或社交网络(比如Facebook)。众所周知,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市场,在其平台上捆绑金融和非金融服务。

正是这些不同类型的经营者在金融市场上的存在,往往使现有的监管不充分,监管更加复杂。为了克服这些问题,确定一套应在新的监管框架内处理的关键步骤至关重要。

金融科技活动的监管:关键步骤

在监管金融科技时,至关重要的是要平衡金融行业技术创新的效率收益与可能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额外风险(Amstad 2020)。在我们的论文中,我们确定了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系列关键步骤:

1.避免监管套利。应该避免监管机构落后于金融科技业务发展。这将有助于确保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监管机构还应确保从事相同活动的实体遵守同一套规则(无论它们如何执行)。

2.清楚了解金融科技是做什么的,以及他们的商业模式是什么。监管机构需要了解金融科技活动的盈利来源和潜在的增强或颠覆性影响,以及它们如何与金融和非金融市场的其他部分相互作用。沙盒(观察金融科技发展想法的地方)在这方面是有用的,只要它们不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建立不健康的联系。

3.将对实体的监督与对活动的监督结合起来。对非捆绑式财务活动的监督应独立于公司采用的成立形式,独立于公司同时进行的其他活动。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不应将金融市场的监管割裂开来。否则,在不同的监管和监督制度下,像Wirecard这样有着复杂和错综复杂的活动网络的公司可能会出现漏洞。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授予了对同样属于同一集团的技术第三方提供者的充分监督权力——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迈进的(欧盟委员会2020年)。

4.掌握金融科技使用的技术。金融科技扩张的核心是一套相对较新的技术,可以更好地从数据中提取信息。应当清楚的是,这些技术只是进行标准财务活动的工具,而到目前为止,这些活动是通过其他手段进行的。为了有效和安全地在金融市场部署人工智能,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必须有能力监测和评估这些算法的实际行为和功能。Regtech和Suptech(即在监管和监督的实施中使用人工智能)是这方面有趣的发展,但不太可能完全取代更传统的监管方法。

5.了解全球情况,协调和协调金融科技的国际规则和监管。金融科技行业的参与者,尤其是那些分拆和专注于狭窄领域的参与者,已经表现出了跨境活动的自然趋势。商业活动的地域跨度如此之大,需要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尤其是在欧洲(希望在更广泛的地区)。全球范围内的协调、信息共享协议和监管标准的统一是必要的(也是欧洲资本市场联盟(european Capital Market Union)的必要组成部分)。

当出现新类型的问题时,建议新的权威机构来解决问题是很常见的。欧盟的历史也未能避免这种趋势。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机构来监督欧洲的金融科技,以便实施上述概述的关键步骤。监管的目标是不变的,独立于业务是由金融科技、传统业务还是两者的混合进行。在投资者保护方面,Wirecard的案例呼吁加强国家当局,加强国际协调、协调与合作,并对审计公司进行直接和健全的监督。事实上,这对所有上市公司都是必要的。在客户保护方面,只有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和使用的技术有全面的了解,才有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应该让欧洲当局承担起建立一个协调一致的监管金融科技框架的责任,然后由各国当局行使这一框架。

参考文献

阿姆斯塔德,M(2019),“监管金融科技:忽略、回避类型或代码, VoxEU.org, 3月21日。

Barba Navaretti, G, G Calzolari和A F Pozzolo(2018),”金融科技与银行, VoxEU.org, 3月1日。

Barba Navaretti, G, G Calzolari和A F Pozzolo(2020),“Wirecard案件的更广泛的监管含义是什么?”,欧洲议会智库,PE 651.384。

卡斯特罗,R, G L Clementi, G和G MacDonald(2004),《投资者保护、最优激励与经济增长》,《经济学季刊19(3): 1131 - 1175。

Ehrentraud, J和D Garcia(2020年),”管理变革之风:对金融科技的政策回应, VoxEU.org, 4月19日。

ESMA(2019),“关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根据《法规(欧盟)》第五章第1节拟议的紧急措施的意见”,第236/2012号,70-146-19。

欧洲委员会(2020),“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金融部门数字业务弹性和修订法规(EC)的法规提案”第1060/2009号,(欧盟)第648/2012号,(欧盟)第600/2014号和(欧盟)第909/2014号,9月24日。

毕马威(2020年),“关于独立特别调查的报告,Wirecard AG”,慕尼黑,4月。

Mc Crum, D(2020),“Wirecard和我”,金融时报》03年9月。

主题:金融监管与银行业

标签:FinTech银行欧洲监管科技金融

米兰大学经济学教授,卢卡·阿格利亚诺研究中心科学主任,CEPR研究员

博洛尼亚大学佛罗伦萨EUI经济学教授;CEPR研究员

罗马特雷大学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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