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贸易政策

文森特·阿内西,乔瓦尼·法奇尼8月8日

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胁迫经常被用来对付那些贸易行为被认为不公平的政府。当一个政府(“发送方”)提出要求,并威胁如果贸易伙伴(“目标方”)不默认这一要求,就会对其采取报复性制裁时,就会发生贸易胁迫。贸易胁迫可以单方面实施,也可以通过多边机构实施。在单方面胁迫的情况下,发送国政府提出要求并(如有必要)单方面报复,不受国际义务的约束。这种单边胁迫的典型例子是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301条款,该条款允许美国对那些贸易行为被认为对美国利益不公平的国家实施单边制裁(Pucket and Reynolds 1996, Schoppa 1999)。在多边胁迫的情况下,发送方使用国际机构的框架来解决贸易争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此类争端解决机制的主导机构,自成立以来已受理数百起争端。一些优惠贸易协定也包括类似的机构,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或南方共同市场的争端解决机制。

单边和多边胁迫的效果如何?

虽然现有的证据仍然有限,但从美国最近的经验来看,我们发现了一些有趣的结果。Busch(2000)和Pelc(2010)研究了美国贸易威胁的大量样本,发现美国贸易胁迫的目标在单边胁迫时比多边胁迫时更不可能让步。考虑到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都不享有集中的执行权,这个结果代表了一个有趣的谜题。

为什么单方面胁迫会大大降低目标让步的可能性?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我们开发了一个理论模型,分析了三种不同制度背景下贸易胁迫背后的战略激励(Anesi和Facchini 2015)。该模型描述了两个国家,国内和国外之间的争端,其中外国政府对国内政府实施的贸易政策感到不满。贸易胁迫的一个关键特征是目标政府通常不了解发送国政府的国内政治约束(例如Bagwell和Staiger, 2005年)。为了理解这一观点,我们假设进口竞争部门在国外对政府施加的政治压力是私人信息,只有外国政府知道。这种政治压力在形成其在潜在贸易战中的决心水平(即对本国政府实施贸易制裁的严重程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评估一个国际组织在争端解决方面的实际有效性,需要了解如果该机构不存在,即如果没有管理贸易胁迫的规则框架,会发生什么。因此,我们研究的第一种情况是,单方面胁迫是唯一的选择。游戏从外国政府提出要求开始。英国本土政府可以让步(以实施所要求的关税结束游戏),也可以拒绝(引发报复性贸易战)。换句话说,它必须决定哪些让步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它宁愿做出哪些关税变化,也不愿面临外国的贸易制裁。由于这些制裁的确切性质是不确定的,而且关键取决于外国政府私下观察到的决心水平,后者有动机通过对本国要求的让步来发出高度的决心,以避免报复措施。我们对均衡结果的描述表明,这种激励会导致外国政府提出本国政府不会满足的要求,从而引发报复性贸易战——即使存在对双方都有利的政策让步。这一发现可能解释了经验观察到的单边胁迫在获得目标政府让步方面的较低效率。

正如我们在论文中所表明的那样,决定是否可以通过多边胁迫获得让步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发送国政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承诺不绕过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而胁迫正是通过该国际组织进行的。为了模拟可能因发送方对国际组织承诺能力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战略情况,我们研究了先前模型的另外两个不同变体。在第一种情况下,外国政府不得绕过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因此,多边胁迫是它唯一可用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争端解决的模式是允许外国政府在国际组织裁决之前向本国政府提出要求,这一假设旨在捕捉WTO争端的磋商阶段。如果本国政府不同意外国政府的要求,国际组织就会发布裁决,否则就不作为。由于我们的目的是调查薄弱的国际贸易机构的有效性,即那些没有强制执行权,依靠发送国政府本身实施任何报复措施的机构,允许母国政府不遵守裁决,从而引发贸易战。我们的分析显示,对国际组织裁决的承诺更有可能使各方做出让步。直观地说,潜在的IO裁决限制了外国政府用高要求来表明其决心的动机。这导致后者提出更温和的要求,这可以被Home接受。

在模式的第二种变体中,外国政府只是部分地致力于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以在游戏开始时的额外阶段在单边和多边胁迫之间做出选择,承诺自己的选择。这一设定反映了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所创造的环境。我们证明,仅仅单边选项的可用性就会阻止外国政府在均衡中获得让步。事实上,在可以单方面胁迫的情况下使用多边胁迫被认为是外国政府软弱的表现。因此,向本国政府发出更高决心信号的动机,将导致外国政府提出单方面的要求,如上所述,这在均衡状态下是无法接受的。

讨论及政策影响

我们的分析提供了一些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对强制结果的影响的见解。

  • 首先,我们为多边胁迫比单边胁迫更有效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公认的观点(Pelc 2010)认为,单方面胁迫的非法性和声誉的重要性降低了目标让步的可能性。

尽管抵制受到制度限制的要求会带来被贴上违规者标签的声誉代价,但抵制单边威胁(被世界其他国家视为非法)却会带来声誉利益。它降低了未来再次成为单方面目标的可能性。

我们的形式化分析提供了另一种理论依据,其重点是发送国政府激励机制所发挥的作用。一方面,单方面胁迫创造了促使发送国政府提出不可接受的要求的动机。另一方面,对多边组织的承诺可以对它们施加限制,并允许发送国政府获得让步。

  • 其次,我们提出了一种新颖的解释,解释为什么在提交给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大多数争端中,从来没有设立过专家组,而在那些已经成立专家组的争端中,有很大一部分在正式报告发布之前就结束了。

现有文献(Busch和Reinhardt 2002)认为,早期让步是由于GATT/WTO裁决的规范性力量和违反规范的声誉成本。因此,如果目标政府对裁决结果不确定,那么它可能更愿意事先做出让步。在我们的环境中,起作用的机制不同。国际裁决不会带来任何规范或声誉成本。当外国政府预料到一个不利的裁决时,它期望本国政府遵守这一裁决。这导致外国政府放弃咄咄逼人的战略,并提出更符合本国政府意愿的要求。

  • 第三,我们为国际贸易协定提出了另一种基本原理。

关于这一主题的大多数现有文献表明,国家成为此类机构的成员是为了解决关税带来的贸易外部性条件所造成的协调问题(例如Bagwell和Staiger 1999)。

然而,我们的分析显示,另一种驱动力可能来自贸易胁迫中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帮助解释为什么通过多边体系传递的要求可能比单边要求更成功,我们的模型为国家对多边机构的承诺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 第四,我们为支持对国际组织的承诺提供了新的论据。

我们的分析表明,允许发送国政府在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之间进行选择的制度可以降低胁迫的有效性。Pelc(2010)已经提出了这一观点,他认为这是由于人们认为单方面胁迫是不合法的。相反,我们的结果源于外国政府单方面选择的存在所产生的战略动机。

参考文献

阿内西,V和G法奇尼(2015)强制性贸易政策, CEPR讨论文件10687

Bagwell, K和R W Staiger(2005)“执法、私人政治压力和GATT/WTO免责条款”,法律研究杂志34.471 - 525。

巴格韦尔(1999),《关贸总协定的经济理论》,《美国经济评论》第89期。215 - 248。

布希,M L(2000)。“适应单边主义?美国301条款和GATT/WTO争端解决方案”,模仿皇后大学

布希,M L和E莱因哈特(2000)“在法律的阴影下讨价还价。早日解决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争端”,福德汉姆国际法杂志24.158 - 172。

Pelc, K J(2010)“约束强制?合法性及其在1975-2000年美国贸易政策中的作用国际组织64.65 - 96。

帕克特,A L和W L雷诺兹(1996)“301条款下的规则、制裁和执行。与世贸组织不一致?”,美国国际法杂志90.675 - 689

Schoppa, L J(1999)“强制性国际谈判中的社会背景”,国际组织53.307 - 342。

主题:国际贸易政治与经济

标签:世贸组织贸易政策贸易争端

诺丁汉大学经济学副教授

诺丁汉大学经济学教授,CEPR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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